鹽改方案并未終結“鹽業專營”
2022-10-22 來自: 銀海食鹽??海鹽廠家?海躍食鹽??海鹽生產 瀏覽次數:856
業界等待多年的鹽業改革方案近日印發實施。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,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產銷領域,放開食鹽出廠及批零價格等,是此次鹽改方案的顯見亮點。
此次鹽改取消價格管制后,食鹽價格會否失去控制甚至出現“天價鹽”,成為人們議論鹽改時擔心的問題。
由于食鹽與工業鹽價格懸殊,若工業鹽被無良企業或鹽販子冒充食鹽批量銷售,將危害百姓健康。在以往專營體制下,如此傷天害理之勾當仍時有發生,由是,在鹽改方案實施中,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和甄別,會否“一放而不可收”,成了人們面對鹽改時的又一大疑惑。
相對于百姓的疑惑和擔憂,一些人也為“鹽改方案就此終結兩千余年鹽業專營舊有體制”而歡欣鼓舞。鹽改方案明年元旦起開始實施,鹽改效果究竟是大是小,是利多還是弊多,等待鹽改實踐再議不遲,但有一條現在即有必要予以澄清,那就是鹽改方案通篇沒講終結鹽業專營。
非但沒有講,而且整個鹽改方案所及的關鍵改革內容,皆從不同角度和不同層次,圍繞堅持和完善鹽業專營體制遞次展開。若有人想當然地認為“鹽改方案是對鹽業專營的革命”,下此輕率結論者肯定未仔細研讀鹽改方案全文,且對現行鹽業體制之利弊得失一知半解。
鹽改方案開宗明義,把“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”,作為鹽改的總體目標。把“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”及“堅持和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”,標定為鹽改需要遵循的根本原則。不可否認,鹽業專營造成了相當程度的鹽業壟斷,而鹽業壟斷也容易派生出鹽業腐敗和亞腐敗,導致現有鹽業專營制度有三大突出弊端和矛盾:
其一,制鹽企業憑行政許可組織食鹽生產,但不得指染食鹽批發業務,也沒有食鹽出廠價定價權。毋庸諱言,食鹽流通環節的確存在暴利,但此暴利與生產企業無緣。幾乎所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,皆長期處在無利可圖的困境之中。
其二,食鹽批發環節由各級鹽業公司專營,食鹽生產企業出廠價由其決定,以至于生產企業淪為鹽業公司事實上的“生產車間”。各級鹽業公司與各級鹽務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,食鹽經營與鹽政監管合二為一,各級鹽務局“裁判員”與“運動員”一肩挑。
其三,地區分割及產銷兩張皮的專營體制,使世界產鹽國和消費國的鹽業產銷成本長期畸高。眼下,主要產鹽大國的鹽價,大體只有中國鹽價的一半甚至更低,面對WTO要求中國開放鹽產品貿易市場的壓力,中國只能被動地逐年開放進口市場。
對此,鹽改方案確定的主要方法是:鼓勵食鹽產銷一體,允許生產企業從事批零銷售,尤其鼓勵現有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實現業務重組;通過資產重組做大做強,盡快培育出能與鹽業巨頭抗衡的中字號鹽業大鱷;現有產鹽企業和批發企業只減不增,不管是生產企業還是批發企業,繼續施行行政許可生產與經營,私人資本繼續不得從事鹽業生產與批發;歡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股鹽業生產和批發,但現有清一式的國有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,需要始終控大股。也就是說,社會資本進入鹽業生產與批發環節后,只能充當配角而非主角;鼓勵經資本重組,鼓勵完成了國有控股混改的鹽業生產、批發企業或“產銷聯合體”早日在A股的市場上市,實現主要國有控股鹽業資產的證券化。以上每一條改革措施,既想把市場搞活,把中國鹽業做大做強,又體現出完善并堅守鹽業專營體制的根本宗旨,使其更加適應鹽業競爭態勢,更具中國特色。
食鹽價格放開后,進口配額制也將名存實亡。受進口普通食鹽價格之“擠壓”,短期內,國內食鹽零售價要大幅抬升不大可能。從中長期看,進口食鹽的大量涌入,將倒逼國內鹽企自主開發中食鹽消費的細分產品,目前那種進口食鹽動輒比國內食鹽貴幾十倍甚至數百倍的“價格怪象”,亦將得到明顯遏制。
落實以上鹽改舉措并非鹽改之難,經營職能被漸次剝離后的鹽務局(各級工信部、委、局內設機構)如何專心履行打擊私鹽尤其是工業鹽冒充食鹽的違法犯罪行徑,直接關乎輿論對鹽改之評價,亦是檢驗鹽改成效的根本標尺。